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档案出境在所难免。为了保障国家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档案出境相关措施,对档案出境的条件、审批权、出境流程等进行了细化。各企业在办理档案出境手续时,除按审批权限报档案主管部门审批外,在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时要主动向海关申报核验,并按照出境申请审查批准意见,妥善保管、处置出境的档案或者复制件,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涉及数据出境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数据出境的相关规定。
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档案保管、数字化、整理、开发利用等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外包。针对当前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条例》第二十八条对承包方选择和外包服务过程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各企业在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时,承包方要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具有与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数字化等相关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专业人员和专业能力,具有保证档案安全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承包方三方面条件缺一不可。除此之外,还要对外包服务过程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安全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