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令第22号公布的《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对电子档案全过程管理提出规范要求。
《办法》出台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确保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迈人新阶段,对于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实现档案事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档案的合法要件、归档责任和归档要求、移交责任和移交要求等,为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和电子档案管理部门开展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率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办法》适用于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电子档案管理。
《办法》要求,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统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政策制度,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推进电子档案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推动电子档案全过程管理能力评估。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管理电子档案的机构或人员,将电子档案管理纳人档案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配备满足电子档案管理需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文件形成部门负责本部门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管理电子档案的机构或人员负资本单位电子档案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各部门电子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及归档等工作。档案馆应当负责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馆分管范围内的电子档案。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建设满足电子档案长期保存和安全管理需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档案馆应当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国家档案馆可以建设电子档案备份中心,提供电子档案备份服务。
《办法》共7章38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电子档案的定义、电子档案效力、基础保障、全过程、档案馆职责、加强工作协同、电子档案管理人员要求等管理、信息技术应用、应归尽归要求、安全保密等内容。第二章为“机构及其职责”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职责、电子档案形成单位职责内容。第三章为“电子文件整理与归档”规定了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形成要求、归档格式、归档电子文件的整理、提交归档、电子档案整理编目等内容。第四章为“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规定了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时间和方式等内容。第五章为“电子档案保管与处置”,规定了电子档案保管、档案数字资源管理、电子档案备份、异地异质备份、电子档案转换与迁移、电子档案到期鉴定、电子档案销毁等内容。第六章为“电子档案开放与利用”,规定了电子档案的开放要求、提供利用、利用者要求、电子档案利用服务平台、电子档案开发、电子档案共享利用等内容。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日期。以下是部分条款的业务解读:
案局令第22号公布的《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对电子档案全过程管理提出规范要求。
《办法》出台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确保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迈人新阶段,对于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实现档案事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档案的合法要件、归档责任和归档要求、移交责任和移交要求等,为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和电子档案管理部门开展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率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办法》适用于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电子档案管理。
《办法》要求,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统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政策制度,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推进电子档案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推动电子档案全过程管理能力评估。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管理电子档案的机构或人员,将电子档案管理纳人档案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配备满足电子档案管理需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文件形成部门负责本部门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管理电子档案的机构或人员负资本单位电子档案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各部门电子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及归档等工作。档案馆应当负责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馆分管范围内的电子档案。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建设满足电子档案长期保存和安全管理需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档案馆应当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国家档案馆可以建设电子档案备份中心,提供电子档案备份服务。
《办法》共7章38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电子档案的定义、电子档案效力、基础保障、全过程、档案馆职责、加强工作协同、电子档案管理人员要求等管理、信息技术应用、应归尽归要求、安全保密等内容。第二章为“机构及其职责”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职责、电子档案形成单位职责内容。第三章为“电子文件整理与归档”规定了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形成要求、归档格式、归档电子文件的整理、提交归档、电子档案整理编目等内容。第四章为“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规定了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时间和方式等内容。第五章为“电子档案保管与处置”,规定了电子档案保管、档案数字资源管理、电子档案备份、异地异质备份、电子档案转换与迁移、电子档案到期鉴定、电子档案销毁等内容。第六章为“电子档案开放与利用”,规定了电子档案的开放要求、提供利用、利用者要求、电子档案利用服务平台、电子档案开发、电子档案共享利用等内容。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日期。以下是部分条款的业务解读:
※第一条
第一条明确了《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即通过规范和加强电子档案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保障档案工作能够为党和国家的整体工作大局、人民群众提供服务。
这条强调了电子档案在支持国家战略和公共服务中的重要性,突出了电子档案管理在保障社会秩序和信息安全方面的关键作用。
※第二条
第二条说明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即“组织机构”)的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这里的“电子档案”是指在组织机构或个人履行法定职责或事务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信息记录。
这一定义强调了电子档案的法定地位和保存价值,并通过明确“通过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存储”等描述涵盖了电子档案的生成过程、形式和保存条件。
※第三条
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档案的基本要求,包括来源可靠、程序规范和要素合规:
1.来源可靠:电子档案必须来源于合法、明确的形成者,且形成过程能够追溯,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这一要求明确了档案形成过程的合法性,并确保形成、办理、整理、归档等环节都安全可靠。
2.程序规范:电子档案管理的全过程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确保过程的可追溯性和记录的准确性。这种规范性不仅保证了电子档案在管理过程中的合规性,也确保了信息记录的完整性和可验证性。
3.要素合规:电子档案应当符合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和管理过程信息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要求。这确保了电子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使其在实际使用中能够达到同传统纸质档案的法律效力,具备作为凭证使用的资格。
※第四条
第四条要求组织机构为电子档案管理提供必要的硬件设备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立管理机制、制度规范、安全保障措施和人才队伍。
这表明电子档案管理不仅依赖于技术设施,还要求制度、管理规范和人才支持,确保电子档案管理的综合能力和系统性。
※第五条
第五条强调电子档案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从形成、整理、归档、移交到利用等业务环节的系统衔接。
全过程管理确保了电子档案的动态记录和有效性,并持续采集和维护元数据,完整记录档案管理过程。
这种管理方式确保了档案从生成到使用的每个环节都严谨规范,能够满足档案完整性、可追溯性的需求。
※第六条
第六条鼓励组织机构积极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不断提升电子档案管理的水平。
这一条说明了电子档案管理必须顺应技术发展,以便在信息技术不断进步的过程中提升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
第七条指出各类组织应加强电子文件的收集和归档,确保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能够归档并移交档案馆。
同时要求档案馆提升接收和管理电子档案的能力,实现“应收尽收”。
这一条在电子文件的前期收集和后期归档环节上提出明确要求,有助于确保有保存价值的文件不会因管理疏漏而流失。
※第八条
第八条强调电子档案全过程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保密管理和密码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性。
这一条凸显了电子档案的安全性需求,尤其是在涉及敏感信息的情况下,通过合规管理保护档案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第九条
第九条对国家和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电子档案管理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国电子档案管理,主要包括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等综合性职能。同时,该部门还负责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和落实,特别关注电子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推动全过程管理能力的提升。全过程管理包括从电子文件的生成、收集到保管、利用的全流程覆盖,确保文件在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都得到妥善管理。
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包括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档案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本地区电子档案的管理监督,确保地方单位在电子档案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此举既强化了地方的监管职能,也为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在各个行政区域的落地提供了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乡镇政府将电子档案管理纳入档案工作范围,并承担指导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责。这一规定确保了基层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与地方及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第十条
第十条规定了在国家档案管理规范下,各类机构在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确定管理机构或人员:要求相关单位明确电子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将其纳入档案工作责任制,确保有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同时,应将电子档案管理融入本单位的信息化规划中,并配置必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以保障电子档案的有效管理。
职能部门协同:电子档案管理不仅仅是档案部门的职责,还需要文秘、业务、信息化、保密等多个部门的参与,形成合力,尤其是需要加强系统归档功能建设。这种跨部门协作保证了档案管理与单位内部其他工作的紧密结合,也避免了档案形成、归档等环节的脱节。
电子文件形成部门的职责:要求负责生成电子文件的部门承担起收集、整理和归档的职责。这种职责划分确保了文件生成之初即被有序管理,降低了后续归档整理的难度。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电子档案的专职管理人员或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单位内的档案工作,包括监督和指导各部门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这确保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特别是档案的移交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档案馆的职责,档案馆是电子档案长期保管的场所,第十一条明确了其职责:
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档案馆需建设满足电子档案长期保存和安全管理要求的信息化设施。这为电子档案的安全保存和高效管理提供了技术保障,确保档案在长期保存中不受损。
电子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馆负责保管其分管范围内的电子档案,并按需提供利用服务。这一职责确保档案在长期保存中不丧失其利用价值,同时保障利用者对档案的需求。
制度和规范建设:档案馆还需健全本馆的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强调档案主管部门应与本地区的信息化、电子政务、数据、密码和保密等相关部门紧密协作。这一规定指出,电子档案管理不是孤立的,涉及信息化建设、数据管理、保密管理等多个领域,需要与这些领域的主管部门共同推进。这种协同不仅能提高电子档案管理的规范性,还可以有效提升管理工作的整体效率。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规定了对电子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要求和培训支持。单位应支持档案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使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电子档案管理是一项需要专业技术知识的工作,因此要求人员接受系统培训,确保其在管理过程中遵循专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对各立档单位提出了“三合一”的要求,具体可以参考档函〔2022〕58号《国家档案局关于全面推行机关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三合一制度的通知》,虽然这个文件针对“机关”,但“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办法》第三条(即“确保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与《档案法》、《实施条例》中的“12字”要求一脉相承)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电子文件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即所谓的“四性”)。实际上,“四性”和“12字”之间是存在一定逻辑关系的。
第十五条第二款要求“归档功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这里的相关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GB/T 29194-2012《电子文件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GB/T 18894-2016《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39362-2020《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规范》、DA/T 92-2022《电子档案单套管理一般要求》等。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主要提出了电子文件格式和元数据的要求。其中的格式要求主要来自于DA/T 47-2009《版式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格式需求》;元数据可参考的标准则比较多,包括但不限于DA/T 46-2009《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DA/T 54-2014《照片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DA/T 63-2017《录音录像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GB/T 39362-2020《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规范》等。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第一款进一步对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在归档之前的工作做出了要求,包括“完成保管期限鉴定、分类、命名以及完整采集元数据”。
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实际上是对电子文件归档环节“去技术化”的细化规定。GB/T 39362-2020《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规范》5.3中对于“去技术化”是这样描述的“电子公文归档时应要求归档信息包中不包含非开放的压缩、加密、签名、印章、时间戳等技术措施,以减少技术依赖性。”而2019年中办、国办发布的厅字〔2019〕7号《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指出:“电子公文归档时,应当去除电子印章的数字签名信息,只保留印章图形。”
所以“去技术化”并不是《办法》首次提出来的,而是一贯以来的要求,尤其是针对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只不过关于“电子印章去技术化”业界争议较大,一直存在不同的声音,每次涉及这个话题就会变成大家关注和争论的焦点。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是对电子文件归档过程中交接双方(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和电子档案管理部门)的手续和四性检测提出了要求。只需要参照GB/T 18894-2016《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和DA/T 70-2018《文书类电子文件检测一般要求》执行即可。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档号的编制在很多情况下是提前至归档前完成的,当然电子档案管理部门可以对档号进行调整。档号编制可参考DA/T13-2022《档号编制规则》。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是关于立档单位向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的要求。第一款中说明了电子档案移交最基本的要求是“定期移交”,但同时在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分别说明了“延期移交”和“提前移交”的两种情况:
第二款:“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电子档案”按照规定可以延期;
第三款:“明确划分在移交期限届满前该电子档案所涉及的利用、转换、迁移等权责后”,可以提前移交。
另外,第一款实际上也呼应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档案馆应当提升接收和管理各类电子档案的能力,保障电子档案应收尽收。”
关于电子档案移交接收的具体要求可参考DA/T 93-2022《电子档案移交接收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了电子档案移交过程中的相关要求。其中(一)主要还是参考DA/T 93-2022《电子档案移交接收操作规程》,电子档案移交信息包结构如下:
(二)、(三)和第十七条电子档案归档环节的“去技术化”要求类似,这里是电子档案移交时的“去技术化”要求。但这里的要求比归档环节更加严格一些,不只是针对“电子公文”,而是所有待移交“电子档案”。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主要就是电子档案四性检测的要求以及移交接收过程中的交接手续。“电子档案移交接收登记表”实例如下图所示: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通过网络在线移交和通过移动存储介质离线移交的相关要求,更为详细的规定参见DA/T 93-2022《电子档案移交接收操作规程》。电子档案在线移交和离线移交的示意如下图所示: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是指立档单位(档案室)的档案管理软件(其中,主要是指各类电子文件归档接收系统),可以参考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比较早的应该是GB/T 29194-2012《电子文件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当时业界就“Electronic Records”到底应该翻译成“电子文件”还是“电子档案”都还没有达成共识。
后续可以参考的标准规范以及规范性文件包括档发〔2014〕4号《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档办发〔2016〕3号《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办法》、档办发〔2017〕2号《企业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指南》、GB/T 18894-2016《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39362-2020《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规范》、DA/T 92-2022《电子档案单套管理一般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应用系统”则是针对档案馆,可以参考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主要是GB/T 39784-2021《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延续了《档案法》中的说法,即档案数字资源由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构成。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要求“国家档案馆应当建设专用局域网络”,这个要求在《档案法》、《实施条例》中都没有明确提及。在全国各地电子政务网络逐步互联互通的大背景下,国家档案局依然要求建设专用局域网络体现了档案主管部门对于档案信息安全和档案数据安全的高度重视。事实上,相关要求在档办函〔2020〕55号《关于档案部门使用政务云平台过程中加强档案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见》中已经明确提出: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要求加强电子档案备份工作,并且除了要求对电子档案本身进行完整备份之外,还要求对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完整备份。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电子档案”实际指的是范围更广的“档案数字资源”。另外,关于对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份的要求在DA/T 99-2024《档案数字资源备份实施规范》中也有提及,5.4.3中指出:“应对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及其配置数据、日志数据等重要数据进行备份”。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首先明确提出了档案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3-2-1”备份策略,并且要求采用磁、光、胶融合存储方案。
所谓“3-2-1”备份策略是指“同时保存三套完整数据,采用两种不同备份载体,至少一套数据离线保存”。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同时也提到了“定期对电子档案可读状况、所处软硬件环境、存储介质完好程度等保管情况进行检测”,这实际上属于长期保存环节四性检测中的“可用性”检测要求,以确保电子档案的长期可读可用。这其中,“存储介质完好程度”的检测要求较高,需要配备各类存储介质的专业检测仪器设备,而且难以实现全自动检测,需要一定程度的人工辅助。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延续了《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灾难备份系统,实现重要电子档案及其管理系统的备份与灾难恢复“。
关于这一点,需要相对谨慎,一方面是由于灾备系统的建设成本很高,特别是系统级的灾备,对于档案系统这一类实时性要求不是特别高的信息系统一般没有必要建设;另一方面,档案系统中最重要是数据,确保档案数据安全是第一位的,这可以通过制作多套备份异地保管的方式来实现,不一定需要建设灾备系统。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指出:“国家档案馆可以建设电子档案备份中心,提供电子档案备份服务。”这一点特别是对于副省级以上国家档案馆而言,建设区域性电子档案备份中心,为区域内的档案保管机构提供集约化的电子档案备份服务绝对是一件大好事。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主要强调了电子档案长期保存过程中的“转换与迁移”要求,不但针对电子档案本身,而且也针对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另外还要求进行四性检测并留存操作过程记录。
转换与迁移确实是迄今为止最有效的电子档案长期保存技术措施,这也是国际公认的,ISO 13008:2012《数字档案转换和迁移过程》就对转换与迁移的相关要求专门进行了阐述。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符合要求的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都有鉴定管理功能模块,可对即将到期的电子档案进行鉴定提醒,并发起鉴定方案、启动鉴定流程。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第一款须记住销毁操作一定要谨慎就行,切忌随意行事。
第三十条第二款是对销毁操作的具体要求。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一点,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不一样,由于其内容和载体的可分离特性,只删除数据还不够,还涉及存储介质的彻底销毁。
这其中还需要区分在线存储和离线存储采用存储介质的不同特性,在线存储一般都采用可反复读写的存储介质,比如硬磁盘(磁盘阵列),删除了其中的电子档案数据,实际上并没有彻底删除,使用一定的数据恢复手段还是可以还原部分数据的,只有将存储电子档案数据的存储介质低级格式化甚至物理毁坏才算真正完成了“销毁”操作。离线存储一般采用WORM(Write Once Read Many,一次写入多次读)介质,比如DVD-R光盘、BD-R光盘等,其中的数据无法通过软件系统删除,只能档案数据连同存储介质一起物理销毁。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中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主要可以参考2022年颁布实施的国家档案局令第19号《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另外,“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电子档案目录”,笔者谈谈自己的想法。
首先只要求“公布电子档案目录”,这对于利用者而言肯定不解渴,希望将来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时候能看到更多开放档案全文上网。关于“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式”,网站曾几何时也是新媒体的代表,当然是相对于广播、报纸、电视而言,但随着智能终端的普及,微信、微博、短视频等更新的媒体如雨后春笋般崛起,迅速取代网站的地位。所以,这里的“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实际上更应该注重“其他(新媒体)方式”,比如建立公众号、视频号等新媒体账号进行开放档案信息发布。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对提供利用方(档案部门)提出了要求,一是要求“建立电子档案利用制度”;二是需要“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三是“充分利用政务网、互联网等渠道”;最终要实现“电子档案便利、高效、安全利用”。
同时,以数字档案馆建设为例,政务网和互联网上的档案利用服务平台是“三网四库十大应用”典型架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是对利用者利用档案的要求,这实际上是与第三十二条对提供利用方(档案部门)的要求相对应的。换一个角度来说,对利用者的要求除了要求其通过对自身行为的约束来达到要求之外,也可以由提供利用方“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来限制或避免利用者违规。
档案利用管理包括对所有涉及档案利用要素的管理,比如档案提供与利用者、档案利用制度、档案利用内容、档案利用流程、档案利用权限等,分别针对档案利用的主体、制度、内容、程序、权限进行规范。电子档案利用管理与传统载体档案利用管理在档案利用主体、制度和内容上是基本一致的,但在流程管理、权限设置、安全控制等方面具有电子档案利用的独特要求。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对于“建立利用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出了要求。这里已经不仅仅指开放档案,而是“应当根据不同服务对象和利用范围”来“建立相应网络的档案数字资源利用服务平台”。分为四个网域,其服务对象和利用范围分别说明如下:
1、局域网
面向馆内用户,根据各自权限的不同利用馆藏档案,对于没有权限利用的档案需要提出借阅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提供利用。
2、全省档案纵向业务网(VPN+国密信道)
面向全省党政机关用户,根据各自权限的不同利用大部分馆藏档案,对于没有权限利用的档案需要提出借阅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提供利用。
3、政务外网
面向所有接入政务外网的单位用户,可以利用本单位的档案以及开放档案的目录和全文。
4、互联网
面向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利用开放档案目录。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主要针对档案数字资源开发(编研、展览、专题数据库建设等),特别指出了“积极利用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
※第三十六条
关于这一条,最具代表性的应该就是国家档案局近几年倾力打造的“全国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了。
该平台是以信息化手段提升档案信息共享服务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档案查询利用的跨区域、跨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于2022年7月6日正式上线。截止到2023年底,已接入档案馆1886家,各级综合档案馆接入率达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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