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三十条 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 解读:本条从馆藏档案和尚未移交进馆档案两方面,对开放审核作出了规定。 (1)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该规定对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主体进行了明确,即“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一方面,档案馆实际保管馆藏档案,了解和掌握档案是否临近开放期限等情况;另一方面,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对档案内容相对比较了解,熟悉相关情况,对是否能够开放有自己的认识和判断。档案馆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都应切实担负起相关职责,共同做好开放审核工作。 (2)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该规定明确对于尚未移交进馆档案,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开放审核,因此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应当在档案移交进馆前,做好档案的开放审核工作,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国家档案馆应当依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三十条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进行档案开放审核。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撤销、合并、职权变更的,由有关的国家档案馆会同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共同负责;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的,由有关的国家档案馆负责。 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进馆时附具到期开放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密级变更情况等。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三十一条对于《档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经国家档案馆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四十八条国家档案馆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档案实施条例》优化档案利用和公布具体规定。增加了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明确申请延期开放的程序。档案开放是社会公众接触和利用档案的重要途径,开放审核是确保档案开放工作安全有序的重要前提。为了落实档案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档案开放利用水平,在认真研究和充分听取地方档案主管部门、有关国家档案馆意见基础上,增加了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并对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提出明确要求。明确申请延期开放的程序,并根据地方档案部门机构改革后的新情况调整延期开放的审核主体。
中办国办印发《“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10.加快推进档案开放。建立健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开放审核建议机制以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开放审核有关制度,实现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加强档案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衔接,完善配套工作制度。推动档案馆定期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布开放档案目录,稳步推进开放档案全文在线查阅。鼓励各级国家档案馆结合实际依法提前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鼓励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
《“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综述 “十四五”以来,各级档案部门在加快推进档案开放工作、持续提升档案利用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档案资源开发水平上下功夫,充分发挥档案价值作用。印发《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有效促进馆藏档案依法依规开放。各级综合档案馆加大馆藏档案解密和开放审核力度,截至2022年年底,开放档案达20976.6万卷(件)。 《规划》实施中的主要问题:三是档案基础业务建设仍有短板。受各种条件制约,各地区各部门在档案资源结构、档案开放占比、库房条件配备等档案基础业务建设上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弱项。四是少数工作进度滞后。全面实现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电子档案接收与管理、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馆藏档案数字化等目标有一定难度。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文件资料。 第五十二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移交档案时,应当同时移交检索工具、编研成果。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复制件应当与档案原件一并移交。 机关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移交档案的密级变更或解除工作,并提出划控与开放意见。
国家档案局令第19号《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 第七条 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经开放审核后无需限制利用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经开放审核后可以提前向社会开放。 第八条 自形成之日起已满二十五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一)涉及国家秘密且保密期限尚未届满、解密时间尚未到达或者解密条件尚未达成的; (二)涉及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开放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其他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限制利用的。 解读:明确一个原则,即档案开放工作应遵循合法、及时、平等和便于利用的原则。这一原则明确了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工作的方向,要求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更好、更及时、更平等地服务公民,要以方便利用者为出发点,最大限度地满足利用者对开放档案的利用需求,从而充分实现档案馆的服务功能,发挥档案资源的价值。 区分三种情形,即常规开放、提前开放和延期开放。对于常规开放,按照档案法要求,将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期限从30年缩短至25年;对于提前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与民生息息相关、社会利用需求高,经开放审核后可以少于25年向社会开放;对于延期开放,细化了延期开放档案情形和审批要求。 规定五项程序,即档案开放工作按照计划、组织、审核、确认、公布的程序开展。各个环节均明确相应的工作主体和责任部门,尤其在审核环节明确国家档案馆与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构成档案开放审核主体,进一步规范了共同审核的有关流程和要求。
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企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标注档案密级变更情况,并附具档案开放审核意见。 对已移交进馆的档案,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档案馆做好档案降解密和开放审核工作。 第五十九条 电子文件的归档格式应当符合格式开放、不绑定软硬件、文件自包含、可转换等长期保存要求。不符合长期保存要求的,应当转换为符合要求的归档格式或将专用软件一并归档。
2019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解读:一是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修订后的《条例》在现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各地区、各部门实践中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重新梳理分析,扩大了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行政许可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公务员招考录用结果等十五类信息。 二是明确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形。为了落实“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条例》规定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三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机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要求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可以将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报告解读篇
王绍忠局长在全国档案工作暨表彰先进会议上的报告 各级档案部门持续加大档案开放力度,部分档案馆基本完成形成满25年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 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研究应用更加深入,在档案开放审核、编研开发、查询利用等方面发挥作用日益凸显。 依法做好档案开放工作。新修订档案法颁布实施后,档案开放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机制运行和开放审核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障碍。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推动解决档案开放难点堵点问题。要加快开放审核标准制定,完成《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修订工作。 继续完善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建立健全尚未移交进馆档案开放审核衔接机制,探索建立跨馆档案开放工作体系。研究应用新技术开展智能开放审核,提高档案开放工作效率。 各级档案馆要立足自身馆藏,研究制定符合开放审核标准和本馆实际的档案开放工作细则,明确延期开放档案具体标准和范围,科学制定档案开放计划,推动形成满25年馆藏档案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不断提高档案开放工作水平。 建立健全行业、区域档案利用合作机制,加大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可提前开放档案利用工作力度,与有关部门合作推进社保等民生档案一体化管理利用。
国家档案局局长王绍忠给人民网网友回信
依法做好档案开放工作,提高档案开放工作效率,合理简化档案利用手续,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为档案利用提供便利,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公益大讲堂”学习笔记赵向华:聚焦“四个好”“两个服务” 4-1-1向社会开放档案 档案开放主体: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 档案开放期限:原则上,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 开放审核责任: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 档案开放方式: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